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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将面临重罚!5月1日我区水污染防治亮新招!

发布时间:2020-04-30 11:51:03 来源:http://www.gxyjtjc.com 分类:新闻资讯 次浏览

 2020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即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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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施行后,我区的水污染防治将迎来哪些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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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餐饮经营——请注意设置隔油设施!


为有效控制餐饮油污废水无序排放源头,条例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

“餐饮经营者”包括乡村旅游农家乐、民宿等涉及餐饮项目的经营主体。

违反该规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城镇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该规定为指引性规范,目的是逐步引导城镇地区开展餐厨废弃物收集,有效遏制餐厨废弃物对水资源的污染。


02

禽畜养殖——要发展,也要环保!


  条例明确授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因畜禽、水产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可以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网箱养殖,或者在其两侧、周边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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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发展”与“环保”的有机结合,养殖规模不同,防治要求也不尽相同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规模化养殖——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节水控污养殖设施以及畜禽粪便、废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实施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粪便、废水资源化利用。

畜禽养殖(包括桑蚕养殖)的养殖专业户——应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家庭散养户——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03

城市建设——逐步推行“雨污分流”!


  为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处理率,避免污水对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条例明确提出我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实施“雨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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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镇新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应当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

2

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应当推行污水截流、收集,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3

有条件的城镇——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条例还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这一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4

水体保洁——全面减少水体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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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含磷洗涤剂使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在本行政区域污染严重的江河、湖泊、水库流域实行限制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措施。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禁止向水体直排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等——违反该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独收集并安全处置有毒有害废液——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单位未按规定单独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并进行安全处置,直接向外排放或者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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