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 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生态环境局,各市行政审批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 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872 号)转 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服务和管理,推动我区生猪生产快速恢复发展,特通知 如下:
一、服务前移、科学引导。各级项目环评审批部门要提前介 入,指导建设单位依法科学选址。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 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 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 养殖场的区域列入禁养区,不得选址建设生猪养殖场污染环境。 但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建设的养殖场如养殖废水、沼渣、沼液 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 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可以建设。要根据环评技术导则预测结果,科学确定生猪养殖场与城镇居民 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防护距离。
二、简化流程,加快审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年出栏量 5000 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可 以自行在环境影响登记表平台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审 批部门要指导年出栏量 5000 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积极试行生猪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在项目开工 建设前,建设单位将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可不经技术评估,公示结束后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受理 公示和拟审批公示可以同时进行,提高办理效率。试行时间自通 知印发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规范行政,强化监管。要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 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年出栏量 5000 头规模以下生猪养殖 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年出栏量 5000 头及以上规模的生猪养 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将生猪养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对备案类 生猪养殖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认定 建设单位已取得的登记备案无效,并向社会公布。对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要开展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存在重大漏项或弄虚 作假的,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罚。
附件1:1.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 作的通知
2. 告知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 年 2 月 28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告知承诺书
我公司拟建XXX生猪养殖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选址规定,按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标准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要求并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被撤销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五)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